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YUNNAN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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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以下简称《指引》) 新版《指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下重要的知识产品之一,旨在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涉税政策、管理、服务内容索引与辅导,帮助纳税人在海外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构建增长友好型环境、推动国际经贸往来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新版《指引》坚持“需求导向、通俗易懂、方便查询”原则,对“走出去”纳税人在海外遇到的相关税收政策及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定进行归纳整理,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总结共性涉税问题120项。 “随着现代商业活动全球化以及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持续涌现,企业在跨境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新版《指引》聚焦‘走出去’纳税人关切和需求,及时对中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之间税收政策及税收协定进行更新补充,进一步帮助中国企业享受国与国之间税收协定待遇、确保协定中赋予的权益得到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蒙玉英表示。 据了解,此次修订是继2017年首次发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将涉税服务事项由原来的99个扩充至120个,同时,新增了“...
●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 ● 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权威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答记者问 2024年9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为了解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请介绍一下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的背景。 答: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
各州、市商务局: 根据《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4年推进外贸稳进提质政策(第一批)的通知》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现将推进外贸稳进提质政策(第一批)助力外贸企业降本增效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对象。2024年1-6月贸易额提前达到“助力外贸企业降本增效”贸易规模要求,在云南省依法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依法纳税或产生劳务用工等,开展对外贸易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近三年内在税收缴纳、劳务用工、海外监管、外汇业务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财政应收回资金情况,无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情况。 (二)支持内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报关报检、物流运输、仓储及货物堆存、场地与设备租赁、设施设备投入、自主研发、委托设计、包装设计、检疫查验服务、开设境外商品展示中心、航空运输复磅费、查验费、舱单信息传输费等成本性费用。外币汇率按对应季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三)支持标准。按照贸易方式或重点产业和产品对项目申报符合支持内容的费用给予补助,贸易方式与重点产业和产品不重复支持...
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 (一)鼓励外商投资税收政策 1.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 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适用条件】 1.境内直接投资的范围是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2.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3.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 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
云南省投资促进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 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决策部署,积极促进云南利用外资提质量扩增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在云南省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基金公司,其所投资在云南登记注册的项目法人主体。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外资新设项目 年实际到位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新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3%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其它行业类别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项目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 (二)外资增资项目 年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增资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3%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其它行业类别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尽早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政策(8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继续落实好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及时落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 国发〔202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 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与国内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优化已上市境...
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23〕9号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二十大部署的重要任务。为更好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聚焦若干重点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统筹开放和安全,构建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 1.支持试点地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相关进口产品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进口的相关措施,但应符合国家对同等新品的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特性、安全环保性能等方面)和再制造产品有关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产品”字样。试点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提出试点方案,明确相关进口产品清单及适用的具体标准、要求、合格评定程序和监管措施;有关部门应在收到试点方案后6个月内共同研究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再制造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和检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23〕7号 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对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开展科技创新 (一)优化科技创新服务。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支持各地结合实际,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提供更多便利。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政策培训,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开展基础研究。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为本区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各地可在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配套服务、运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